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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退市案例分析
2022-4-29 11:31:33 浏览量:
长生生物退市案例分析
一、 退市依据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91亿元等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以及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据此,深交所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2019年11月27日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 退市归因分析
(一) 违法违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11月6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子公司长春长生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联合疫苗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药品抽样检验中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2018年7月20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长春长生所产的百白破联合疫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公司被行政处罚,百白破生产车间被停产。2018年7月16日,公司公告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通告指出,经对长春长生的飞行检查,发现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收回《药品GMP证书》并责令停产。
公司作为医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安全可靠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却未能严格执行生产规范,导致主要产品接连出现质量问题,影响面广泛,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机,最终导致公司发生巨大的经营风险,并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二) 公司治理存在缺陷,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17 号),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产品抽验不合格、全面停产及召回的信息以及相关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未披露被吉林省食药监局调查的信息;未披露长春长生相关产品GMP证书失效和重新获得GMP证书以及2015年至2017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问题。2017年11月6日,公司披露子公司百白破疫苗相关情况时,在该疫苗被检出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全面停产并召回、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已介入的情况下,仅以不合格批次疫苗(批号201605014-01)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较小为由,披露疫苗抽验不合格对公司目前经营无重大影响,而未将公司对该疫苗全面停产、启动召回程序、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向投资者完整披露。上述行为以避重就轻的方式淡化市场关注,严重误导投资者,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 投资者行为分析及损失计算
(一) 投资者行为分析
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披露了长春长生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情况,投资者对该事项并未引起较高程度的关注。直至2018年7月16日,公司公告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方引发投资者强烈而广泛的关注,股价也从这一时点开始连续跌停,从24.55元/股下跌至3.27元/股。
(二) 投资者损失计算
参考投服中心损失计算软件算法逻辑,从公司发布深证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公告日至公司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剔除同期全局性系统风险后,退市这一事件对长生退投资者的损失所产生的影响占比约为84.7%。